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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出台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昆山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4-06-30

为加强我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约束规范行业及经营者价格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江苏省物价局去年出台了《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失信行为认定的定量标准。

一是明确了价格失信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行为。经营者的价格失信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方面的失信行为,主要是指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8个方面。二是明确了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者价格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并依据《实施细则》确定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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